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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①我校体育类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参加的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的考试成绩为准。
②我校在四川省、重庆市艺术类招生的所有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均以考生参加的省(市)级统一考试的专业成绩为准。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我校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或学校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严格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艺术与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①我校在四川省、重庆市艺术类招生的所有类别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音乐类、播音类、表演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②除四川省、重庆市外,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考生的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平均分+文化平均分
ii.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平均分×70%+文化平均分×30%
iii.播音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平均分×80%+文化平均分×20%
iv.音乐类、表演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平均分×90%+文化平均分×10%
说明:
专业平均分=专业考试总分×(100÷专业总成绩[满分])
文化平均分=文化考试总分×(100÷文化总成绩[满分])
③我校体育类招生考生的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i.体育教育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社会体育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与体育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四川师范大学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参加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zjc.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768899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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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此文章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 ,若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发表于:2008-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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