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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 课外辅导

四川师范大学2008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录取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与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部分招生计划量偏大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当小于此比例,但不低于1∶1。 

    第十六条 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校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旅游管理类本、专科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 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播音与主持艺术和表演本科专业、主持与播音和表演艺术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表演(服装表演)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82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72米;表演(模特艺术)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肢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或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的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为优先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同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2、2、1、0”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即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 

    根据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和我校的上述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第二专业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分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成绩等效,其余类推……。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我们会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3.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的录取原则:我校将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能否投档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校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 

    ①与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为 20分的原则安排其专业,即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 

    ②继院校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投档之后,投档我校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 

    ③如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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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此文章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 ,若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发表于:200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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